12.1 一般规定


12.1.1 地下工程防水应遵循“以防为主,刚柔结合,多道设防,因地制宜,综合治理”的原则,采取与其相适应的防水措施。防水设计应定级准确、方案可靠、施工简便、经济合理。
12.1.2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  1 应根据气候条件、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状况、环保要求、结构特点、施工方法、使用要求等因素进行;
        2 应分析地表水、地下水、毛细管水等的作用,或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,特别是市政上下水管线渗漏对防水工程的影响。
12.1.3 当结构处于贫水稳定地层,或位于地下潜水位以上时,应根据线路设施情况,在确保结构和环境安全的具体条件下可采用限排。
12.1.4 地下工程应以混凝土结构自防水为主,以接缝防水为重点,并辅以防水层加强防水,并应满足结构使用要求。
12.1.5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  1 地下车站、行人通道和机电设备集中区段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,不得渗水,结构表面应无湿渍;
        2 区间隧道及连接通道等附属的隧道结构防水等级应为二级,顶部不得滴漏,其他部位不得漏水;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,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2/1000,任意100m²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应超过3处,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应大于0.2m²;
        3 隧道工程中漏水的平均渗漏量不应大于0.05L/m²·d,任意100m²防水面积渗漏量不应大于0.15L/m²·d。
12.1.6 高架结构防水应遵循“以防为主,防排结合”的原则,桥面应设柔性防水层,并应设置顺畅的排水系统。
12.1.7 车辆基地的建筑屋面、车辆段上盖物业平台的结构防水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》GB 50345的有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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